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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将为黄冈市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啦!

2018-10-31 16:03

黄冈市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进一步完善老旧住宅使用功能,推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现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区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且未设置电梯的四层及以上的老旧住宅。

二、基本原则

建立“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依规、保证安全”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原则。

三、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工程报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由实施主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环境、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合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加装电梯的总平面布局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在所在街道或社区的指导下征求业主意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备案。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公示,对加装电梯事项无异议的,由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或其共同委托人将加装电梯申请及方案提交市房管局。

(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四)联合审批。市房管局组织市住建委、市国土、市规划、市质监、市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部门联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规划审批。规划部门对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由市规划局提供清单)进行审核,经同意后,出具规划意见。

2.施工审批。实施主体应将加装电梯设计图送至施工图审机构,对加装的电梯及其连接设施的结构安全进行审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对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由住建部门提供清单)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施工。实施主体应当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及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

(六)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向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使用管理及维护

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加装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资金保障

(一)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分摊相关费用,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二)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七、建立协调机制

为确保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市级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市质监局、市城管局等各级各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黄州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支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土地管理工作。

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来源:黄冈政府网

责编:张青

黄冈市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进一步完善老旧住宅使用功能,推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现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区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且未设置电梯的四层及以上的老旧住宅。

二、基本原则

建立“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依规、保证安全”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原则。

三、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工程报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由实施主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环境、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合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加装电梯的总平面布局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在所在街道或社区的指导下征求业主意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备案。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公示,对加装电梯事项无异议的,由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或其共同委托人将加装电梯申请及方案提交市房管局。

(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四)联合审批。市房管局组织市住建委、市国土、市规划、市质监、市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部门联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规划审批。规划部门对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由市规划局提供清单)进行审核,经同意后,出具规划意见。

2.施工审批。实施主体应将加装电梯设计图送至施工图审机构,对加装的电梯及其连接设施的结构安全进行审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对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由住建部门提供清单)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施工。实施主体应当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及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

(六)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向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使用管理及维护

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加装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资金保障

(一)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分摊相关费用,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二)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七、建立协调机制

为确保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市级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市质监局、市城管局等各级各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黄州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支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土地管理工作。

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来源:黄冈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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