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一件持续8年的“小”案子,经过办案法官的多番努力,物业公司和业主及时化解了纠纷,业主当场交纳了11000元的物业费。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先生于2014年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已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而被告自2015年至2019年未缴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先生认为合同虽是本人签订,但案涉商铺由本人和其他两个案外人共同租赁,且2016年之后商铺已经由他人购买,故不应当缴纳物业费。对此,物业公司认为被告签订物业合同事实清楚,应由被告承担交费责任。
庭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双方意见后,发现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商铺卖出后的物业费,卖出前的部分争议不大,且金额较小。本案王先生作为物业使用人,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负有缴纳的义务。但2016年8月之后被告称案涉商铺已经卖出且提供了初步证据,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系商铺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经过法官释明,原告自愿撤回了2016年8月份之后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主要争议矛盾化解后,双方就有了调解的基础。就2016年8月之前的物业费,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迅速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法院见证下,被告当场缴纳了欠付的物业费,原告也递交了撤诉申请,双方多年物业费纠纷得以化解。
群众无小事,事事皆做实。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自成立以来,立足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司法获得感,不断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小额案件能够现场给付的,努力做到案结事了,降低群众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