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堵城法庭当庭调解一起涉及彩礼返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2018年10月,何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正式交往。2020年正月,双方办理定亲仪式,李某向何某支付彩礼6万元,并购买“三金”交付何某。因疫情原因,双方未办理结婚酒席。后李某到外地上班,每月给何某及其孩子生活费2000元,支付何某孩子学费,并在中秋节、端午节、生日等节点给予何某及家人礼金和物品若干。同时购买电视机、平板电脑等物品送给何某,以上费用共计17万余元。后因何某户口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期双方感情逐渐变淡,无法建立婚姻关系。李某要求何某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与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双方感情状况,询问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双方表示已经分开很长时间,很久没有联系,确实没有感情。同时,何某表示同意解除与李某的婚约关系,但认为返还的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支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耐心释法析理,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6万元的彩礼和“三金”,依照法律规定是属于彩礼性质;对于节假日或生日给付的礼物、礼金,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彩礼;对于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等其他款项,双方分歧较大,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双方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双方对彩礼等费用返还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何某同意返还李某彩礼等相关费用8万元,并归还“三金”,于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一定价值的财物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彩礼。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的数额持续走高,导致婚姻关系趋于物质化。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引导,正确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若因彩礼引发诉讼,法院将遵循合法原则及注重平等保护原则,严格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关系,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时间、方式以及财物价值,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彩礼的范围和应当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