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政办〔2017〕113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9号)、《黄冈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黄政规〔2015〕3号),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文权限
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科学制定计划
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的征集工作。制定条件成熟、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应于10月底前向同级政府报送立项计划。属各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应以本部门名义直接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实施管理的,可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后,当年未完成起草任务或者起草质量差的部门,取消其下一年度报送计划资格。
三、加强制发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拟规范调整的管理内容已有相应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除面临职能调配、资源配置等管理问题确需在区级予以统筹解决的,原则上不得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做好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廉洁性论证。对管理症结问题,应当区分无法可依或执法不到位等不同情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四、规范文件体例
文件标题有“意见”“通知”“规则”“决定”等标注,但其内容不具有外部直接普遍约束力的,或文件标题有“办法”“规定”“细则”“规则”等标注,但其内容仅规范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分工,没有涉及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不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单独编号,使用“规”字号行文。
五、合法设定内容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或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专门授权,或现行政策允许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以下内容: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创设或变相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内容,或者变更法定程序,从而增加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
六、严格制定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和备案等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七、划定主体责任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或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或几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区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工作。
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工业园管委会以及区政府派出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参照以上主体责任施行。
八、落实审查职能
各单位应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报送备案等工作。各部门代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书》。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同级政府办公室应要求补正或拒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存在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草拟工作缺少必要程序,或相关方面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将文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起草科室进行修改、补正资料,或建议暂缓起草或制发。
九、执行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延期的,可以延期1次,由文件的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于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向同级政府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后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效期。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强化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级政府备案的同时,应按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7年12月27日
抄送:区委各有关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
院。
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发布日期:2018-01-04
来源:区政府网
责编: 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