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某房地产公司因未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被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2016年2月15日,吴某进入黄冈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吴某未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多,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吴某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支持某房地产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吴某在该房地产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法院依法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吴某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的双倍工资的差额,该差额部分具有惩罚性。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稳定劳动关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来源:区法院
通讯员:吴彬陈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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