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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2018-07-03 17:08

黄州政办〔2018〕2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16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450元/月调整为49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3700元/年调整为4030元/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具备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含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为671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4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234元/月);城市为9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343元/月)。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为771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4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334元/月);城市为10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443元/月)。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为1677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4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1240元/月);城市为1877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1240元/月)。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以下。

上述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从2018年4月份起开始执行。

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


发布日期:2018-05-15

来源:区政府网

责编: 张诚

黄州政办〔2018〕2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16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450元/月调整为49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3700元/年调整为4030元/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具备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含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为671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4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234元/月);城市为9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343元/月)。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为771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4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334元/月);城市为10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443元/月)。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为1677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4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1240元/月);城市为1877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37元/月,照料护理标准1240元/月)。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以下。

上述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从2018年4月份起开始执行。

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


发布日期:2018-05-15

来源: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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